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在良好的秩序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试卷命题人须按学校规定,在课程结束14天前,使用统一命题纸,完成试卷的命题和样卷的印制。
第三条 试卷命题完毕,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条件下经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部)负责人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付印。
第四条 试卷审核完毕,必须将试卷密封,封口处须由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学院(教学部)公章。填写试卷付印单,经学院(教学部)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教学部)公章,于考前14天送学校试卷印刷室。
第五条 各学院(教学部)教学秘书为本单位试卷印制工作责任人,试卷印制人员名单须在试卷印制前交教务处备案,试卷印制人员要谨慎操作,保证试卷印制清晰,试卷份数准确无误。
第六条 对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试卷,试卷印制人员应予拒印。
第七条 试卷印刷室专供试卷印制人员印制试卷之用,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对于违反规定导致试卷泄露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试卷印毕,应在保密员监督下认真清理销毁废蜡纸、废试卷。试卷印制人员将印好的试卷装入专用试卷袋,标明考试科目、命题教师、学院(教学部)、系(教研室)、专业、年级、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人数、试卷份数、考试类型(期末考试、期中考试、模拟考试、补考、缓考等),个别课程视需要注明是否可携带计算器、纸质或电子词典、草稿纸等。试卷袋贴密封条加盖密封章,交各学院(教学部)试卷保密员统一保管。
第九条 试卷印制完成后,试卷样卷须立即单独封存,由各学院(教学部)试卷保密员保管,在下一学期第四周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以备评估、教学检查、教学质量分析之用。
第十条 考试前由监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到相关学院(教学部)领取试卷。
第十一条 教务处不定期检查试卷印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时间:Sep 9, 2017 9:51:00 AM
录入者:吴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