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试卷评阅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提高试卷评阅质量,实现试卷评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组织管理
各学院(教学部)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的试卷评阅,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试卷评阅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到人。
(二)检查试卷评阅情况和工作质量,及时处理试卷评阅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三条 阅卷、统分
(一)阅卷
1.阅卷教师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对学生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阅卷,做到宽严适度,执行标准始终如一,评分、判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严格按照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
3.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钢笔、红色中性笔或红色圆珠笔。
4.阅卷教师要爱护试卷,严防损坏、丢失试卷。
5.对违反纪律、营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阅卷标记、记分方法及记分要求
1.阅卷记分采用百分制,每题只记得分,不记扣分。每道大题的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前面,同时须根据评分标准在该题答案采分点处标出得分。完全答错和未答题目记“0”分。
2.每题都应有评阅标记。答题全部正确打勾(√);答题完全错误或空白未答打(×);答题部分错误打半勾(√),并在出错的内容下方划横线(—);答题不完全的在答案尾处划省略号(……)。
3.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楚、准确,严格按照记分办法记分,严禁涂抹和不按评分标准划定分数。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如改动分数,必须在改动分数的下方签名,签名一定要工整、清楚。
(三)分数统计
1.阅卷教师同时负责统计试卷的总分。统计时,须经两次统计无误后,再将总分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清楚。
2.阅卷教师统分时不得在试卷上列式计算分数。
3.阅卷教师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准确无误地完成统分工作。对工作马虎、出错率高或有违纪现象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4.阅卷教师统分后,应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录入学生成绩。教务处统一开放查询权限供学生查询,教师不得提前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第四条试卷复查
试卷复查工作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前3周,各学院(教学部)要组织教师对上一学期已评阅的试卷进行认真的复查。
(一)复查阅卷教师阅卷的质量,检查阅卷教师是否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阅卷要求阅卷,各大题得分是否与本大题各小题合计分数一致,总分统计是否有误,是否有漏阅、错阅的试题等。
(二)复查教师必须在试卷封面签名,并注明“已复查”。
第五条阅卷质量检查及总结
(一)各学院(教学部)负责本单位阅卷质量的检查工作。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教学部)的试卷评阅质量进行抽查,若发现问题,向全校通报,情节严重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时间:Sep 30, 2017 10:12:00 AM
录入者:吴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