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条例
中心及实验室的教职工,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进行技术培训。包括教师的培训,设备使用的培训,设备维修工作守则的培训。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独立从事某一岗位工作。
一、教师的上岗培训
1. 教师首次使用电教设备应由管理设备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操作使用培训,经培训合格才可以独立使用设备。
2.新入职任教的人员应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岗前培训。走上讲台之前还必须从事一年的教学辅助工作的实践,经见习合格才能走上教学岗位。
二、教辅人员的上岗培训
1. 凡操作使用精密、贵重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由生产厂家(公司)组织进行,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2. 通用设备的维修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行业的培训活动或省市科委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每三年应从事一次专业培训,培训不合格者要调离工作岗位。
三、办公室及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
1. 行政管理人员应定期由学校组织归口培训,每学期应不少于1次,培训不合格应调整工作岗位。
2. 业务管理人员应由社会机构组织或学校组织业务知识培训,法律、法规常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