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程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课领导干部包括学校领导,教学管理职能部门领导,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系主任等。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第三条 听课领导干部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自主确定听课时间、地点及课程,无需提前通知授课教师。
第四条 听课领导干部每次听课时,须认真填写《威廉希尔足球官网听课记录表》,针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并通过适当途径将听课意见反馈给任课教师或相关部门。
第五条听课领导干部须于每学期第十四周前将《听课记录表》交教务处汇总。教务处定期整理、汇总听课情况记录表,向主管教学副校长及有关单位汇报听课情况。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建立相应听课制度,组织本单位教学督导、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及教师互相观摩听课。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