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威廉希尔官网实践教学管理水平,完善课外实践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分为军训与军事理论、专业实验(训)、课程内实践教学、课外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含职业生涯规划及就业指导课程、社会实践一、社会实践二、社会实践三)、毕业(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新能力等8种类型。
第二条 课外实践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指以围绕教育教学为目的,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增强创新意识为目标,以教师指导为手段的课外教学活动。
第二章 类别
第三条 课外实践教学分为参观学习类、现场教学类、仿真教学类、专题调研类、专题辅导类、学科竞赛类和集中实习类等7个类别。
1.参观学习类:教师带领学生到相关单位进行参观学习,加强学生对行业的了解和专业工作的认知。
2.现场教学类:教师结合课程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到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教学,学习专业技能操作。
3.仿真教学类:教师结合专业知识学习的要求,通过模拟教学活动或模拟教学平台,指导学生较好掌握专业操作技能。
4.专题调研类:教师指导学生结合课程教学内容按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形成具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报告(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提高学校为社区服务能力。
5.专题辅导类:教师对学生进行课外专题辅导,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6.学科竞赛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的知识技能竞赛,提高学生应用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7.集中实习类:教师指导学生在第一至第七学期(寒暑假除外)参与相关单位的实际工作,积累从业经验,熟悉就业环境。
第三章 规划原则
第四条 教务处统筹管理,教学单位规划落实。教学单位每学年根据学校规定的课外实践教学总计划量(不含其他奖励课时),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针对各专业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之间需进行的课外实践教学进行合理规划。每学期的计划量在不超总计划量的前提下自行配备。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实践教学内容不允许列入课外实践教学。
第五条 教学单位应根据课外实践教学活动时间长短、师生参与人数、内容强度等因素按照分类核算计算办法对每类活动的工作量进行审核,并对每项活动优劣进行分析,制定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的课外实践教学计划。
第六条 专职教师每学年课外实践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年标准课时的20%,即84课时(不含其他奖励课时)。
第四章 计划总量计算办法
第七条 国际经济与金融学院、国际工商管理学院、英语语言文化学院、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和西方语言文化学院,分别每学年课外实践教学的总计划量=全院学生总人数*0.5 课时/生。(英文学院大概500学时/年)
第八条 信息科学技术系和中国语言文学系,分别每学年课外实践教学的总计划量=全系学生总人数*0.5课时/生+全校大一学生总人数*0.1课时/生。
第九条 公共课教学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分别每学年课外实践教学的总计划量=全校大一、大二学生总人数*0.05课时/生。
第十条 大学英语教学部,每学年课外实践教学的总计划量=全校大一、大二、大三*0.1课时/生。
第五章 分类核算参照计算办法
第十一条 参观学习类,按1-2课时/班级/上午或下午计算。
第十二条 现场教学类,按1-3课时/班级/上午或下午计算。
第十三条 仿真教学类,以课程形式开展:按1课时/40分钟/班级计算,核算课时不能超过4课时/上午或下午;以项目形式开展:30人以下按5-10课时/项,30-99人按10-20课时/项,100-299人按20-30课时/项,300人以上30-40课时/项等方式计算。
第十四条 专题调研类,每个专业每学年组织每个年级学生进行专题调研不超4次,调研报告按0.1课时/份(含指导课时)计算。
第十五条 专题辅导类,按1-2课时/上午或下午计算(指导理工操作类每组10人或以上,语言类每组20人或以上,其他每组30人或以上,在人数规定以下按规定人数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学科竞赛类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竞赛的级别、指导强度、参与人数在不超计划总量的原则下,自行分配及核算。如有学科类竞赛计划需使用课时超50课时/项,须经教务处及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集中实习类, 按0.1-0.2课时/生/周计算。
第六章 申报与核算程序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之前提交本学期的课外实践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及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才能正式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教师在项目结束后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供《课外实践教学活动登记表》、《课外实践教学活动方案》、《课外实践教学活动总结报告》、参加对象名册、活动照片和活动成果等相关佐证材料。特别是集中实习类需增加实习指导记录、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实习报告等相关材料。教学单位根据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课时核算。
第二十条 每学期第十八周各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供本单位核算的工作量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如遇到本办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教学单位需提交申请报告,报教务处及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一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